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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色组合商标的颜色组合商标的形式审查

一、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八条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二、相关解释

颜色组合商标是指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颜色构成的商标。
本部分规定颜色组合商标注册申请的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其中实质审查包括颜色组合商标的显著特征的审查和颜色组合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
颜色组合商标不得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审查适用本标准第一部分的规定。

三、颜色组合商标的形式审查

(一)申请注册颜色组合商标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
明。未声明的,即使申请人提交的是彩色图样,不以颜色组合商标进行审查。
(二)申请人应当提交清晰的彩色图样,并标明色谱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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