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珠三角区域工商行政管理合作协议- 知产汇编 - 资政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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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珠三角区域工商行政管理合作协议

  为贯彻落实《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福建、江西、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九省(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加强合作,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促进区域内商品和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积极为区域经济的全面合作与发展服务。
  经九省(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协商一致,制订本协议。

第一条 合作宗旨
参加合作的各成员方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服从地方性法规,按照《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确定的宗旨,在各省、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指导下,以促进合作、服务发展为共同目的,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互相尊重,紧密配合,不断拓宽合作领域,提高合作水平,促进区域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 合作原则
    1.积极参与。各成员方本着服务发展、促进发展的共同愿望参与本协议。
  2.平等开放。各成员方在合作中享有平等地位和权利,坚持合作的公平开放,坚持非排他性和非歧视性。
  3.互动互补。各方应主动创造合作条件,改善合作环境,深化合作内容,落实合作措施,提高合作效益和水平,推动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和工商行政管理事业的共同发展。

第三条 合作要求
各成员方着重从下列四个方面推动合作发展:
    (一)打破地区封锁和贸易壁垒,促进商品和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优化组合。
  (二)加强协调,推动解决行政执法中相互关联的重大问题。
  (三)共同推进,培育和保护好区域内的驰名和著名商标,增强区域的整体竞争力。
  (四)强化监管合作,共同营造法制、诚信、文明、公平的市场环境。

第四条 合作领域
    (一)创造开放的市场环境。
    (二)促进企业合作发展。
    (三)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的合作。
    (四)加强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合作。
    (五)加强信息的交流共享。

第五条 合作机制
为保证有效开展合作,拓展合作渠道,各成员方同意建立合作协议机制。
  (一)建立九省、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高层联席会议制度。每年举行一次会议,研究决定合作重大事宜。首次会议由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承办。2005年开始,由福建、江西、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省(区)工商局轮流召集并主持,原则上与当年承办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省长、自治区主席联席会议的省(区)同步。九省(区)工商局有责任、有义务确保本协议履行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二)联席会议设会议主席,由当年承办会议的省、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担任。任期自本次会议开始起到下次会议开始前止。联席会议设秘书处,负责休会期间的日常工作。秘书处成员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办公室负责人,秘书长由当年举行会议的省、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主任担任,秘书处办公室设在当年承办会议的省、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秘书处要建立确保协议和工作方案落实等协作关系正常发展的工作制度。
  (三)建立专题工作小组。各成员方根据合作需要成立若干专题工作小组,开展具体的专项合作工作。专题工作小组由各成员方参与该合作项目的相关业务单位的负责人组成,组长由主席单位相关业务机构负责人担任,负责组织、综合、协调工作。专题工作小组定期向联席会议报告专题工作情况。
  (四)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定期通报和交流各省、自治区监管执法工作情况;定期组织各种形式的研讨会、情况汇报会,开展市场准入、商标专用权保护、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执法办案等方面的交流。

第六条 联席会议可视合作情况,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可对本协议进行修订。

第七条 本协议于二〇〇四年九月十五日在广州签署。协议一式九份,各成员方各执一份。

第八条 各成员方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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