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五大类解读
资政知识产权
第五类商品主要包括药品和其他医用或兽医用制剂。此类商品在所有的45个类别的商品与服务项 目中属于专业性较强、申请难度较大的类别。此类商品类似群之间、本类与其它类别商品之间交叉检 索的较多,涉及大量其他类别的商品,需要申请人注意把握。特别是由于本类商品中涉及大量药品, 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因此在商标审查中从来都是从严掌握。
结合此类商品的商标审查实践,申请该类别商标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在“人用药,医用营养品”等商品上申请商标时,不要申请仅仅直接表示药品功能、用途、 主要原料及其他特点的商标。例如:“疼痛灵”、“血栓清”、“痊愈宝”等直接表示药品疗效、功能的词汇都不能作为药品的商标进行注册。
二是商标中不能含有有关药理学、解剖学、生理学、病理学或治疗学等词汇,如:心、肝、脾、 肺、肾、胃、头、热、咳等等。一般含有此类词汇的商标会被引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 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等条款驳回。例如,“胃舒康”、“咳喘平”等词汇。
三是申请商标所含文字不能与表示人体部位、疾病名称、功能用途的文字读音相同、字形近似。 如“渭太平”、“渴立婷”等商标申请注册在“人用药”等商品上就会被引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 款第(八)项驳回。
四是两个或两个以上汉字与该汉字后加“堂、坊、轩”等表示场所的文字组成的商标,将被判 为近似商标。举例来讲,如果有在先注册的“惠安”商标,申请人再申请“惠安堂”、“惠安轩”、 “惠安坊”等商标都会被引证“惠安”商标驳回。
五是两个或两个以上汉字与该汉字后加“特、灵、康、宁、克、新”等字组成的商标,将被判为 近似商标。在第五类商品中,“特、灵、康、宁”等字都可以被看作是描述药品效果的形容词,因此 “安可”与“安可特”、“风杜”与“风杜康”在审查中都会被判定为近似商标。
六是申请商标最后一字为“素、丹、散、丸、膏、粉”等的,视为自动放弃专用权。由于“素、 丹、散”等文字可以被视作药物的形态,用于药品上不能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作为商标 的显著部分,因此“视为自动放弃专用权”。由此,“梦郎”与“梦郎丸”、“凯嘉”与“凯嘉粉” 都会被判定为近似商标。
七是注意在申请中避让此类商品中的知名商标。例如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同 仁堂”商标、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白药”与“云南白药”商标、养生堂有限公司的“养生 堂”、美国惠氏公司的“惠氏”与“WYETH”商标等。商标局在审查时将对与之近似的商标从严审 查。此类商标即便在初审公告后,也有相当可能性被相关企业提出异议,申请人需要引起关注。
第5类商标注册申请审查员建议:
1、商标中不能含有关于药理学、解剖学、生理学、病理学或治疗学等词汇,例如:心、肝、脾、肺、肾、胃、头、热、咳等,例如:胃舒康、咳喘平等。
2、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汉字后加“堂、坊、轩”等表示场所的文字组成的商标,将判为近似商标。
3、两个或两个以上汉字与汉字后加“特、灵、康、宁、克、新”等字组成的商标,将判为近似商标。
4、商标所含文字不能与表示人体部位、疾病名称、功能用途的文字读音相同、字形近似。如:渭太平、渴立婷等。
5、商标最后一字为“素、丹、散、丸、膏、粉”等的,视为自动放弃专用权。
6、避让知名度较高的商标。 (本文来源:漫谈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作者:温海星;单位: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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