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知产汇编 - 资政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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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引导和提升我省企业商标品牌核心竞争力,加快推进商标品牌强省建设,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和创新驱动发展,规范浙江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评价管理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示范企业评价管理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兼顾地区平衡与行业类别,发挥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和专家作用,按照“自愿申报、社会评价、动态管理”的要求,每年开展一次。

第三条  示范企业的评价确认工作由省工商局牵头,组成浙江省商标品牌示范工作评价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价委员会”)承担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  评价委员会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推荐的专家组成,建立评价专家库。每一次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15—21(单数)位专家,在社会第三方机构评价的基础上票决确认浙江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

第五条  示范企业的申报、评价、确认等各环节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评价标准

第六条  申报示范企业应当为在浙江省内依法成立,其注册使用的商标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或浙江省著名商标,在商标品牌创立、运营和保护上有典型性、示范性,对推动区域经济发展有卓越贡献的企业。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品牌卓著:企业品牌发展思路清晰,商标注册体系完善,具有较强的品牌经济实力,主要经济指标为同行业先进水平,实现年销售额、利润、税金及出口创汇在省内同行业中领先,资金投入产出率高,产品性价比好,附加值和总资产贡献率高,对地方经济发展做出重大贡献。品牌保护体系完备,商标管理机构、制度和档案健全,积极协助行政执法部门保护其商标专用权;品牌定位明确,生产经营的产品(商品)市场形象和品牌活力良好,消费者认同度较高。

(二)创新典范:企业具备先进的生产技术和工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信息技术应用广泛,注重研究开发和自主创新,核心技术达到国家或省同行业先进水平。具有较强的市场应变能力、抗风险能力和开拓能力,产品(技术)的市场占有率在国内或省内处于先进水平。特有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有效的决策管理能力,能够不断创新和拥有技术储备,具有适应市场经济变化和宏观调控措施的管理机制,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具有健全的职工劳动保障制度,在同行业中劳动者素质、劳动者生产率、社会贡献率处于先进水平。

(三)协同发展:区域带动优势明显,在当地经济发展过程中占主导地位。具备产业集群龙头企业优势,能带动本地配套生产、原材料及配件供应企业协同发展。带头注重环境和生态保护,低能耗、轻污染,重视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具有可持续发展潜力。

(四)诚信守责:遵守社会公德,支持公益事业,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勇于承担社会责任。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商标品牌美誉度和较为完善的服务体系。工商企业信用评价在AA级以上。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申报示范企业应向当地县级市场监管局提出。县级市场监管局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市级市场监管局汇总后确定推荐名单,上报省工商局(见附件1)。

第八条 申报企业应如实填写《浙江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评价指标及申报表》(见附件2)中的相关内容,并提供自申请之日起前三年的有关证明材料,由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审核后上报省商标品牌示范工作评价委员会。

第九条  评价委员会委托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对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抽查,第三方机构出具评价报告和推荐意见。

第十条  评价委员会对独立的第三方机构提出的评价报告和推荐意见进行审查,票决确认示范企业候选名单提交省工商局,由省工商局通过相关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1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在评价公示过程中,对有异议的企业由评价委员会进行必要的复核。经复核,异议成立的,取消其示范企业资格,并将复核结果告知异议提出人。

第十二条  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由省工商局正式公布示范企业名单,并颁发证书。

 

第四章 激励保护

第十三条  被认定为示范企业的,省工商局应优先向国家工商总局推荐国家商标品牌战略示范企业。

第十四条  示范企业可以在其生产经营的商品及其包装、装潢、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使用“浙江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的字样和标识。

第十五条  示范企业可优先参加省商标协会组织的培训交流活动和咨询服务,并以多种形式向消费者推介,有效提高企业和品牌的市场认知度。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街道(乡镇)可结合本地实际,对示范企业在要素配置方面提供优惠或给予优先权。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支持帮助示范企业积极参与知名商号和守重单位的创建等,不断积累品牌无形资产。

第十七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示范企业在省著名商标保护的基础上,为其海外维权提供咨询服务和帮助,对反映的重大疑难案件,积极组织协调处理,进行个案具体指导。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十八条  示范企业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自觉维护企业产品品质、市场声誉和服务质量;

(二)接受评价委员会及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的不定期抽查;

(三)严格“浙江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标识的管理,不得转让、出借、涂改或扩大使用范围;

(四)示范企业出现重大商标事件,应及时报告评价委员会或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五)保护消费者权益,自觉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市场竞争秩序。

第十九条  示范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取消其示范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一)弄虚作假,骗取示范企业资格的;

(二)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等,引发群体性消费投诉事件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和环保责任事故的;

(四)主商标被国家商标局认定无效、撤销或被注销的;

(五)其他应当取消资格的情形。

第二十条  严格工作纪律,对在申报、评价、认定等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一条  示范企业变更企业名称的,需提供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和商标变更证明(复印件),重新进行确认。

第二十二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对本辖区内的示范企业做好行政指导工作,定期进行回访,切实帮助示范企业提高商标管理水平。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6月10日起施行,由省工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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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义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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