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其他文件和相关手续的审查- 知产汇编 - 资政法律网
知产汇编  > 所属分类  >  专利    专利审查指南之初步审查    外观设计初审   

外观设计其他文件和相关手续的审查

5.1 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适用本部分第一章第6.1节的规定。


5.2 要求优先权

申请人要求享有优先权应当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巴黎公约的有关规定。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优先权要求仅限于外国优先权,即申请人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的主题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申请人要求外国优先权,其在先申请未包括对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申请人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提交的简要说明未超出在先申请文件的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的,不影响其享有优先权。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在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可以要求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

初步审查中,对多项优先权的审查,应当审查每一项优先权是否符合本章的有关规定。


5.2.1在先申请和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

适用本部分第一章第6.2.1.1节的规定。


5.2.2要求优先权声明

适用本部分第一章第6.2.1.2节的规定。


5.2.3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适用本部分第一章第6.2.1.3节的规定。


5.2.4在后申请的申请人

适用本部分第一章第6.2.1.4节的规定。


5.2.5优先权要求的撤回

适用本部分第一章第6.2.3节的规定。


5.2.6优先权要求费

适用本部分第一章第6.2.4节的规定。


5.2.7优先权要求的恢复

适用本部分第一章第6.2.5节的规定。


5.3 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

适用本部分第一章第6.3节的规定。


5.4 撤回专利申请声明

适用本部分第一章第6.6节的规定。


5.5 著录项目变更

适用本部分第一章第6.7节的规定。

附件列表


0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审查    下一篇 外观设计专利依据法5及法25的审查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