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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商品质量问题撤销注册商标案件的审理标准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 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


1、引言
通过商标管理,促进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是商标法的立法宗旨之一。商标注册人负有保证其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的义务。

2、是否存在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情形的判定
是否存在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事实,应当以质量检验报告、行政主管机关的行政决定或者司法机关的判决认定的事实及其所依据的证据予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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