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 知产汇编 - 资政法律网
知产汇编  > 所属分类  >  商标    商标基础知识   

商标使用

商标使用的判断标准

判断是否属于商标使用,应审查该标识是否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均属于商标使用行为。商标最基本的功能就是识别功能,标示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区别相同商品或服务的不同经营者,使消费者凭借商标就能够识别到某种商品或服务以及该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识别性暗含了两种关系:商标与商品或服务之间的联系;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与提供者之间的联系。商标权人对商标的使用,其主要目的也在于使消费者不致对其商品或服务与其它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发生混淆和误认,商标法律保护的根本意义也正在于此。因此,判定百事可乐公司是否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作为商标使用,应主要审查百事可乐公司使用的标识是否起到商标的识别来源的功能。本案中,百事可乐公司投入大量的资金,通过多种方式,长时间地在中国宣传“蓝色风暴”产品的促销活动,“蓝色风暴”标识已经在消费者心中产生深刻印象,消费者一看到“蓝色风暴”标识自然联想到了百事可乐公司产品,特别是其海报宣传中突出显示“蓝色风暴”标识,在其产品的瓶盖上仅注明“蓝色风暴”标识等行为,其区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已经得到充分的彰显,百事可乐公司在其商品上使用的“蓝色风暴”标识事实上已经成为一种商标。[1]

商标合理使用与不合理使用

商标的使用包含商标的合理使用与不合理使用。
商标的合理使用即严格遵守《商标法》及其《商标法实施条例》来执行。
商标的不合理使用包含违规使用和商标侵权。
违规使用,即使用过程中违反《商标法》及其《商标法实施条例》。
1、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三)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2、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3、使用未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
(一)冒充注册商标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
(三)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商标侵权,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附件列表


0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商标中含地名的其他审查注意事项    下一篇 商标侵权

参考资料

[1].  商标反向混淆亦属侵权 百事可乐判赔300万   http://www.liketm.com/shangbiaohunxiao120610.html

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