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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有公众知晓外国地名的商标的审查

商标含有公众知晓外国地名的商标的审查。
本款中的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是指我国公众知晓的我国以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地名。地名包括全称、简称、外文名称和通用的中文译名。
本款中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是指地名作为词汇具有确定含义且该含义强于作为地名的含义,不会误导公众的。

商标由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构成,或者含有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的,判定为与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相同。
例如:

商标中含义(美国加州),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商标中含义(美国加州),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商标含(希腊奥林匹亚),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商标含(希腊奥林匹亚),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商标中含有(德国首都柏林),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商标中含有(德国首都柏林),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商标中含有(波兰首都华沙),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商标中含有(波兰首都华沙),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但商标由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和其他文字构成,整体具有其他含义且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不会使公众发生商品产地误认的除外。
例如:
商标为“伦敦雾”意思,申请雨伞商标不会误认,可使用商标为“伦敦雾”意思,申请雨伞商标不会误认,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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