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同政府间国际组织名称,旗帜相同或近似的审查- 知产汇编 - 资政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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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同政府间国际组织名称,旗帜相同或近似的审查

原则上商标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不得使用,但是该组织同意的除外。
本条中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是指由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政府为了特定目的通过条约或者协议建立的有一定规章制度的团体。例如:联合国、欧洲联盟、东南亚国家联盟、非洲统一组织、世界贸易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国际组织的名称包括全称、简称或者缩写。例如:联合国的英文全称为United Nations,缩写为UN;欧洲联盟的中文简称为欧盟,英文全称为European Union,缩写为EU。

商标的文字构成、图形外观或者其组合足以使公众将其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联系的,判定为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
例如:

“UN”为联合国的英文缩写,不得作为商标使用“UN”为联合国的英文缩写,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WTO为世界贸易组织的英文缩写,不得作为商标使用WTO为世界贸易组织的英文缩写,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APEC为亚太经合组织的英文缩写,不得作为商标使用APEC为亚太经合组织的英文缩写,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经该政府间国际组织同意的。适用本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2.具有明确的其他含义或者特定的表现形式,从而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例如:
具有明确的其他含义,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具有明确的其他含义,可以作为商标使用




“WHO”与世界卫生组织的英文简称字母构成相同,但具有明确含义“谁”;上述商标指定使用服务:推销(替他人)。
具有特定的表现形式,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具有特定的表现形式,可以作为商标使用





“UN”与联合国英文缩写字母构成相同,但整体表现形式特殊;上述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比重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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