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知识产权 > 商标注册代理 > 正文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三十三大类解读

五洲商务网 0


第三十三类商品主要包括各种含酒精饮品。此类只有一个类似群,涉及商品数量不多,概念十分明确,类似商品的判定相对简单。



结合此类商品的审查实践,申请该类别商标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是申请商标中含有此类商品通用名称的,应限制在所申请商品上。如申请商标为“XX黄酒”,则商品只能保留在“黄酒”商品上;申请商标为“XX葡萄酒”,则应删除白酒等商品;申请“XX老白干”,则应删除“葡萄酒”、“果酒”、“黄酒”等商品。



二是本类商品属于含酒精饮品,因此“春”、“醉”、“纯”、“醇”、“窖”、“坊”、“原浆”等文字在本类显著性较弱。一般来讲,“江南”与“江南春”判为近似商标;“凤岭”与“凤岭醉”判为近似商标;“江州”与“江州坊”判为近似商标等。



三是此类商品仿冒以及傍名牌现象严重,审查时与在先的高知名度商标判定较为严格。例如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的“贵州茅台酒”与“MOUTAI”及图商标、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的“剑南春”与“NJC”及图商标、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长城”与“GREATWALL”及图商标等,都在商标审查中被加大力度保护。



第33类商标注册申请审查员建议:

1、含有本商品通用名称的,应限制在所申请商品上。

2、本类商品属于含酒精饮品,春、醉、纯、醇、窖、坊、原浆等文字在本类显著性较弱。

3、本类别傍名牌现象严重,注意避让知名度较高的商标。 (本文来源:漫谈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作者:温海星;单位: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