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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三十大类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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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类商品主要包括咖啡、茶、可可等日用或贮藏用的植物类食品,以及调味佐料。此类商品主要为各种食品,本类类似群之间、本类与其它类别商品之间交叉检索的较多,希望申请人注意查询。其中比较特别的是3005类似群商品,与0501类似群第(一)部分的第一、二自然段商品(人用药除外)和0502类似群“医用营养食物”等商品类似。因此,3005类似群商品的审查与第五类商品有很多共同点(详见前文,在此不再赘述)。



结合此类商品的审查实践,申请该类别商标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是在此类商品上“香”字显著性很弱,无论“香”字加在前面或后面,即“某某”与“某某香”,“某某”与“香某某”一般判近似。如:“流风”与“流风香”判为近似,也与“香流风”判为近似。



二是此类商品由普通印刷体构成的普通姓氏及称谓在本类缺乏显著性。如普通字体的“马氏”、“罗记”等商标将被以缺乏显著性为由驳回。但经过变形或加显著性图形的姓氏商标不再此列。



三是注意在此类商品上某些从严保护的知名商标。例如,统一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统一”与“PRESIDENT”及图商标、养生堂有限公司的“养生堂”与“成长快乐”商标、雀巢产品有限公司的“雀巢NESTLE”及图与“美极”商标等。



第30类商标注册申请审查员建议:

1、“香”的显著性很弱,无论加在商标前面还是后面,都与前述商标判近似。

2、商标由普通印刷体构成的普通姓氏及称谓在本类别缺乏显著性。如普通字体“马氏”、“罗记”等,但经过变形或加显著性图形的姓氏商标不在此列。 (本文来源:漫谈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作者:温海星;单位: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