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二十大类解读
资政知识产权
第二十类商品主要包括家具及其部件和不属别类的塑料制品等。此类商品理解难度较小,本文不再赘述,仅在下表中列出“办公家具200037”、“非金属容器(存储和运输用)200068”等“超级商品”供申请人参考。容易让申请人忽视的是,2012类似群的“木制家具隔板200148”、“桌面200169”、“家具门200170”等商品与2001类似群商品类似。
结合此类商品的审查实践,申请该类别商标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是在此类商品的商标上使用通用名称易导致消费者误认而被驳回。审查中经常会出现一些申请人使用带有本类商品的通用名称的商标,如“某某紫檀”、“某某红木”、“某某沉香”等。由于这些通用名称所指商品价值很高且普通消费者不易辨识真伪,商家容易通过商标名称误导消费者而从中不当得利。因此,对于此类商品上申请带有通用名称的商标,一般在审查中将以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特点产生误认为由驳回。
二是注意避让本类别商品上的知名商标。例如“皇朝”、“联邦”、“睡宝SHUIBAO”、“罗莱”及图、“海马牌SEA HORSE”及图、“晚安WANAN”及图、“雅兰808AIRLAND”等,都会在审查中加大保护力度,希望申请人在商标申请中远离此类知名商标。
第20类商标注册申请审查员建议:
1、商标含有“紫檀、红木、沉香”等会因误导消费者被驳回。
2、避让知名商标。 (本文来源:漫谈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作者:温海星;单位: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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