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十一大类解读
资政知识产权
第十一类商品主要包括照明灯具、烹调、冷藏、通风、供水及卫生设备等。该类的商标申请主要集中在照明灯具、烹调制冷设备、卫生设备等商品上。这些商品大都属于与消费者日常生活紧密联系的家用设备,申请人区分起来并无难度,按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标准进行判断即可。其中值得注意的是,1101类似群的第二部分与第一部分商品不类似,与第十二类1202类似群的“车辆转向信号灯、车辆转向信号装置、车辆防眩光装置、车辆遮光装置”类似,与1202类似群第三部分的“车辆遮阳装置”不类似。
结合此类商品的审查实践,申请该类别商标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在第11类商标审查中,“某某阳光”和“某某”判定近似,但只限于双方商品中均含有“太阳能热水器、太阳能集热器、太阳能收集器、晒皮肤器械(日光浴床)”等与太阳能有关的商品,而且只在这些与太阳能有关的商品上判定类似,其余商品上不判近似。
二是“LED”、“on-line”等词在第11类上缺乏显著性,与在先含此单词的商标不判近似。如“明起LED”与“东方LED”、“嘉吉online”与“梅田 on-line”不近似。
三是涉及“清华”的商标,如“清华某某”等,一般与在先清华大学申请的“清华”商标及其他清华大学关联公司已注册的“清华同方”、“清华阳光”、“清华紫光”判定近似。笔者在审查中就曾驳回过不少此类商标,希望申请人引以为戒,不要再做无谓的申请。
四是需要注意该类商品中的著名商标,尽量与之保持距离,防止因近似而被驳回。例如美国福特汽车公司的“FORD”商标、日本松下公司的“松下电工”与“NATIONAL”商标、新飞公司的“新飞”及图形商标、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樱花”及图形商标等。对于此类知名商标,商标局在审查中保护力度较大,申请近似商标被驳回的可能性较大。
第11类商标注册申请审查员建议:
1、“LED”、“on-line”等词在本类别缺显。
2、包含“清华”的都与“清华同方”、“清华紫光”等判定近似。
3、避让著名商标 (本文来源:漫谈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作者:温海星;单位: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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